麗富康國際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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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經營規範麗富康經銷商均應遵守,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後實施,麗富康公司在不影響經銷商既得利益之前提下,如因政府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市場結構變化等情形,對於公司所實行之經營規範、經銷組織、產品價格、事業手冊等有隨時增刪修改之權利;下為經銷商須履行經營規範內容:
 

一、法令遵循

遵從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規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二、經銷商經營責任
 

  
 1. 
遵守麗富康國際經銷商參加申請書之會員權益與契約須知。
 
2.
鑒於身為公司經銷商接受公司的表揚、領取獎金和其他獎勵,您不得誹謗、惡意詆毀、謾罵及有損害任何公司或公司產品、銷售獎勵計劃、政策與程序或其他經銷商、公司員工。若有損麗富康國際或他人聲譽之言論或行為,麗富康公司得終止其參加契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
     
     
 
 
 

三、行為指南
 

  
1. 經銷商應審酌本身之實際銷售需求以及經銷能力與信用資歷後,再行訂貨,不可為求本身資格之晉升與業績獎金等目的而囤積貨品,或唆使下層直屬經銷商從事不合商業常理之訂購或囤積。
 
2.
 
 
經銷商應落實前條之規定並避免連續訂購大量貨品,若因有銷售需求而再次訂購者,應逐筆詳實填寫進貨聲明書,並於每次填寫產品訂購單時應詳閱並確認所載注意事項,確保已評估個人產品實際銷需求並保障消費者購買權益,避免囤積貨品造成不必要之成本壓力及損耗。
  3. 非經公司授權同意,經銷商不可重新包裝公司產品或調換產品內容;不可破壞、更改、塗改產品包裝或各種標誌。
  4. 注重時效性商品的保質期,不得陳列、販售過期商品。
  5. 不得通過任何渠道進行惡意削價、變相削價等行為,獲取不當利益。
  6. 不得偽造、變造或未得授權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資料,以虛設下線經銷商之詐欺方式與公司訂立參加契約,獲取非法利益或不法之層級晉升。
  7. 經銷商不得意圖操縱麗富康經銷計畫、獎金和晉升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晉升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
  8. 經銷商除經麗富康公司書面同意或另行訂定契約外,不得在任何商店銷售或陳列麗富康公司產品,亦不得以任何網際網路、傳真文宣、廣告、手機簡訊等刊登或傳播任何形式之廣告及銷售訊息。
  9. 經銷商不得於其名片上顯示或表達為麗富康公司職員或股東等引人錯誤之身分表示,亦不得以公司名義自行開設訓練、講習、研習課程或辦理招募會員之說明會(包含說明傳銷制度)。
  10. 經銷商在推廣公司業務或銷售產品時,不得進行任何以下的行為 :
◆ 造成被接觸對象產生或很可能產生不悅、反感或受干擾的行為 ;
◆ 損害或很可能損害公司品牌、形象、商譽的行為 ;
◆ 造成或很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對公司觀感不佳的行為。
  11. 為使麗富康公司得以統籌管理公司產品,並確保產品配合中華民國當地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商標法及其他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經銷商不得進口或銷售非經由本公司供應之一切麗富康產品,亦不得出口或提供他人出口經由麗富康公司供應之產品,或於新市場中進口或使用任何未經麗富康公司授權使用之書面資料、錄音帶或其他有關資料。
  12. 若經銷商經法院起訴、通緝、判刑確立或有其他重大情節,為維護公司之商譽,麗富康國際有權終止經銷商契約。若店家負責人發生破產、重整、解散、清算或遇民事假扣押、假執行及強制執行情事時,公司得視情況有權終止經銷商契約或為必要之裁處。上線經銷商不得包庇或協助下線經銷商進行違規法律行為。
  13. 經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下線辦理退貨,造成下線經銷商權益損失。
  14. 經銷商協理資格以上者,須準時出席麗富康公司辦理之每月一次例行性協理會議;為總監資格以上者,須準時出席麗富康公司辦理每月一次例行性總監會議,如有出示公、喪、病假(公立醫院)證明,當日會議可請假。
  15. 經銷商於該年度新晉升經理資格者,至少須參與麗富康公司例行性創業新訓活動一次;晉升經理資格者,至少須參與麗富康公司例行性創業新訓活動、經理培訓課程一次,以建立正確法治教育觀念。如有出示公、喪、病假(公立醫院)證明,當日課程可請假。
  16. 參加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銷商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具競業關係之傳銷組織,或不得運用任何方法促使其下線、或其他經銷商從事任何競業行為,以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優勢。
     
     
     

四、經銷商展店說明
 

  
 1. 
經銷商展店須具備行銷協理以上資格,並向本公司書面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開設經銷店面及訂購展店商品;經銷商店家亦須遵守本規範所有條款。
 
2.
經銷商店家營業範圍為,提供消費者與經銷商本公司報備之美容保養品與食品販售,及美容保養服務(含肌膚保養諮詢與課程服務、身體按摩課程服務),不含收取經銷商入會申請書等營業行為,如客人有意參加傳銷組織,可本人至麗富康公司辦理。
  3. 非經公司授權同意,經銷商不可重新包裝公司產品或調換產品內容;不可破壞、更改、塗改產品包裝或各種標誌。
  4. 美容保養服務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向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含其他廠商或個人)購買非公司商品產品於店家中銷售。
  5. 銷售商品服務除有必要且經公司書面同意者外,不得使用其他品牌產品,使用時並應將其他品牌產品外觀以遮蔽等方式處理,以避免露出相關資訊致經銷商或消費者產生混淆及利益衝突。
  6. 經銷商經營之店面皆不得使用、懸掛麗富康公司之商標,禁止以類似行為造成其他經銷商或消費者誤認經銷商之店面為麗富康公司之分支機構或分店,引起混淆及利益衝突。如有類此行為造成麗富康公司之損害者,須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7. 如有相關糾紛、問題時,可洽本公司諮詢:客服信箱 service@livecom.com.tw      客服專線 (04)2327-1569
     
◆ 店家消費糾紛處理:
  1. 若為店家一般消費客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2. 若為經銷商,除依相關法令處理外,並依麗富康國際會員參加契約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處理。
  3. 店家經營如因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或因個人因素停業者,應完成店家財務、債權、債務清算、移轉。否則產生任何消費爭議問題,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或一切法律責任。
  4. 承上,如該店家未經清算移轉給其他經銷商,承接店家者,需自行負擔相關損失或賠償責任或一切法律責任。
  5. 經銷商店家如有退貨之需求,仍依麗富康會員權益與契約須知第伍點退貨處理辦法為之。
     
     
     

五、違反經營規範的行動
 

當麗富康公司認定經銷商確實有違反上列經營規範情事發生時,對於初次違反者以書面警告並督促其即刻改正;並密切觀察您的未來表現及行為。若提出書面警告三日後仍未改善時,公司可以自行裁量終止參加契約,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行動代替終止參加契約,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行動 :
  
1.
連續3個月扣除個人當月所有獎金30%。
 
2.
連續3個月扣除個人當月所有獎金50%。
  3. 停止所有經銷權行使 (包含推薦、出貨、所有獎金之計算與發放) 3個月。
  4. 停止所有經銷權行使 (包含推薦、出貨、所有獎金之計算與發放) 5個月。
  5. 連續6個月扣除個人當月所有獎金。
  6. 降一職階,須重新依麗富康公司各級經銷商晉升條件取得經銷商資格。
  7. 暫停經銷權或終止與經銷商之參加契約,取消經銷商資格及相關權益。
  8. 因違反經營規範而造成的麗富康公司任何損害賠償、追回已核發的贈品或其他獎勵。
  9. 暫停在公司活動或媒體 ( 刊物、錄像等 ) 上被表揚的權利。
  10. 如有違反行為指南行為,麗富康公司有權終止您參加公司活動、教育訓練、會議的權利。
  11. 經銷商違反經營規範第14項之規定時,對於初次違反者除以書面警告並督促其即刻改正,一年內違反達三次(含)以上者,麗富康公司得降為經理以下位階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
  12. 經銷商違反經營規範第15項之規定時,麗富康公司得以該經銷商不得晉升下一位階做為處分;若完成出席麗富康公司例行性創業說明會活動,則恢復經銷商晉升條件之設定。
  13. 經銷商店家違反前開規範,而致公司之一切有形、無形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經銷商應賠償麗富康國際就上述所受一切損害及因此所衍生之費用,公司有權依法提起刑、民事訴究。
  14. 經銷商店家違反經營規範任一規定,而致公司之一切有形、無形損失、損害或法律責任,經銷商除已有規定者外,應另給付麗富康國際新台幣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任何經銷商違反經營規範,麗富康公司得視違反情節之大小、經銷商之態度、行為動機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對違反的經銷商之經銷權之制裁方式。麗富康公司會將處理行動及結果以書面通知經銷商,亦或副知公平交易委員會存查。